1.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明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14)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
若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14) 一种食品添加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,每个名称都是等效的通用名称。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(又称甜蜜素)为例
2. 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如实标明,但不得强制建立食品添加剂项
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,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:
(1)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,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备方法,如氨生产、普通法、亚硫酸铵生产的焦糖色,可统一标记为焦糖色;
(2)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(INS 数字),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没有相应的国际代码,或者需要标记致敏物质,可以标记其具体名称,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;
(3)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具体名称。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多种功能,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-2014) 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,供使用参考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功能,在标签上标明功能类别名称。例如,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标记为:a. 丙二醇;b. 增稠剂(1520);c. 增稠剂(丙二醇)。
在食品中添加两种以上具有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,可以选择分别标记各自的具体名称;或者选择先标记功能类别名称,然后添加具体名称或国际代码(INS 号)。举例:可以标示为“卡拉胶、瓜尔胶”“增稠剂(卡拉胶、瓜尔胶)”或“增稠剂(407,412)”。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 INS 具体名称可同时标注。例如:增稠剂(卡拉胶,聚丙烯酸钠)或增稠剂(407,聚丙烯酸钠)。
3. 标示
每种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都应标记在食品成分表中。如果标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,应注意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则》(GB 26687-2011) 规定 GB 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 食品类别 GB 2760 中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,或复合肉制品的水保持剂。例如,食品添加剂可以标记为复合着色剂(天然胡萝卜素、苋菜红)或直接标记为天然胡萝卜素、苋菜红。
咨询热线
15762295818